第一百四十六章 那个
他开始写一个“虚构”的案例:某青年甲,警校毕业生,在毕业前夕被“上级部门”秘密招募,执行一项针对贩毒团伙的“控制下交付”任务。
任务过程中,青年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携带了装有毒品的物品前往指定地点,随后被捕。
审讯中,青年甲申辩自己是卧底,但负责联络的“上级”神秘消失,档案中无此任务记录。最终,法院以“运输毒品罪”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。
写到这里,林燃停了笔。
手指有些抖。
不是害怕,是某种更深的东西——仿佛把那段血肉模糊的记忆,从身体里活生生剜出来,摊开在纸上。
他闭上眼,缓了几秒。
再睁开时,眼神已经冷了。
他继续写分析部分。笔尖在纸面上划出沙沙的声响,在寂静的监舍里,像春蚕啃食桑叶。
他论述“特情引诱”与“犯意引诱”的界限——当侦查机关的行为已经不是在“发现犯罪”,而是在“制造犯罪”时,由此取得的证据,其合法性该如何认定?
他讨论“主观明知”的推定规则——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“明知”是毒品的情况下,仅凭其“应当知道”就定罪,是否违反了“疑罪从无”的原则?
他甚至还引了几句国外判例,都是前世啃书时记下来的,现在模糊处理了出处,但观点是锋利的。
写到建议部分时,天已经黑透了。
监舍里没开灯,只有窗外远处高墙上的探照灯光偶尔扫过,在纸上投下短暂的光斑。林燃就着那点转瞬即逝的光,一个字一个字地写。
他提出“主观恶性分级评估”——把运输毒品的行为,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分成几个等级:明知且积极追求、明知但被动参与、应当知道但存在合理怀疑空间、确实不知情但存在重大过失。
他又提“证据链完整性审查”——在涉及特情手段的案件中,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提供完整的、可验证的证据链,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,而不能仅凭“常理推定”。
最后,在结语部分,他引用了贝卡利亚那句话:“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,而是防止犯罪者再犯,并威慑其他人。”
写到这里,他停了笔。
整篇文章,五千多字,用了整整二十页稿纸。手指因为长时间握笔,关节处已经磨出了水泡,一动就疼。
他靠在墙上,仰起头,看着漆黑的天花板。
胸腔里有什么东西在翻滚,热得发烫,又冷得刺骨。
这篇文章,是他抛出去的饵,也是他藏在纸里的刀。
成不成,就看那条鱼,咬不咬钩了。
…………
第二天放风时,麻杆蹭到林燃身边,声音压得极低,嘴唇几乎没动。
“燃哥,老程那边有信了。”
林燃正在慢慢活动左腿,闻言动作没停:“说。”
“谭副院长的办公室地址,在市中院刑一庭,三楼最东头那间。老程说,那老头儿有个习惯——每封信都会看,而且亲自拆,不经过书记员。”
麻杆顿了顿,左右看看,声音更低了:“但是寄信得走监狱的审查通道,所有往外寄的东西,管教先过一遍,狱政科再查一遍。要是文章里……有什么敏感内容,肯定到不了谭副院长手里。”
林燃“嗯”了一声,没说话。
这问题他早就想过。
监狱的邮件审查,比边防安检还严。别说这种涉及案件细节的法律文章,就是普通家信里多写几句牢骚,都可能被扣下。
得另找路子。
/9
。手机版阅读网址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