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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四十五章 锁门干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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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到312监舍,铁门在身后合拢的瞬间,林燃才允许自己脊背松垮半分。

他走到自己铺位边,从枕头底下摸出个扁平的铁皮盒子——那是之前藏烟用的,现在空了。

打开盒子,里面是几页折得整整齐齐的稿纸,边缘已经磨得起毛。

纸是从阅览室顺出来的过期报纸的空白边角,铅笔是找老赵头借的,写秃了就用小刀削,现在只剩下拇指长的一截。

林燃在铺上盘腿坐下,把稿纸摊在膝头。

纸上写满了字,密密麻麻,有些地方涂改了又写,墨迹叠着墨迹。

标题用稍大的字写着:《论运输毒品罪中“明知”要件认定困境——兼谈个别化量刑的实践可能》。

这是他在过去几天零碎时间里断断续续写的东西。

白天劳动时在脑子里打腹稿,晚上熄灯后借着窗外探照灯扫过的几秒光亮,趴在铺上写几个字。

进度慢得像蚂蚁搬家,但框架已经搭起来了。

引言部分引了刑法第347条,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。

这部分他写得最顺——前世瘫在床上那十年,他把刑事诉讼法、刑法总则分则翻来覆去啃了无数遍。

那些条文几乎刻在脑子里,虽然这时的刑法连第五修正案都没出来,和林燃前世熟悉的的大相径庭,但这样也好,他掌握的是未来刑法理论的修正方向,此世抛出来,更具有前瞻性,更引人注意。

条文、伦理还好。

难的是案例分析。

他需要举出三个“真实案例”,来论证“明知”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。

第一个案例他用了前世在新闻上看过的一个案子——货车司机帮人运货,货里夹带了毒品,司机坚称不知情,但法院以“应当知道”推定其主观明知。

第二个案例,他模糊处理了一个边境地区的案子,说理部分写得格外详细,重点论述了在“控制下交付”侦查手段中,线人或特情人员诱导行为的边界问题。

第三个案例……他停住了笔。

铅笔尖悬在纸面上方,半天没落下去。

第三个案例,他准备写自己的案子。

但怎么写?

直接喊冤?那这文章就废了。谭副院长那种人,每天收到的喊冤信能摞成山,看都不会多看一眼。

得绕。

用学术探讨的包装,把案情拆解成法律争议点——特情人员单线联系的程序瑕疵、交接过程缺乏第三方见证、物证提取链的断裂可能、还有最关键的那个问题:当一个“卧底任务”本身就是陷阱时,被诱入陷阱的人,其“明知”该如何认定?

林燃盯着稿纸,眼神有些空。

他想起2000年6月12日那个闷热的下午。市局旁三层小楼,二楼那间没有标识的办公室。姚永军递过来的证件,那张微胖的、戴着眼镜的“政治处干部”的脸。还有那句“组织需要你”。

铅笔尖在纸面上轻轻点了一下,留下个灰点。

他低头,开始写。

…………

养伤的第三天,林燃在医务室换药。

处置室里消毒水的气味依旧浓烈,苏念晚身上的味道,淡淡钻进林燃的鼻腔里,痒痒的,加上眼前丽人被黑色裤袜包裹下凹凸有致的曲线,勾弄着他的心神。

但他很快摇了摇头,今天不是想这些的时候。